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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扩大租赁住房建设和供应规模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前日,我市出台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我市将进一步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推进住房领域供给侧改革,扩大租赁住房建设和供应规模,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满足多层次的住房租赁需求。

青岛

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

《实施意见》提出,我市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坚持市场化运作,鼓励具有一定运营经验和一定规模的国有、民营和混合所有制企业将住房租赁纳入经营范畴,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实施规模化租赁服务。

在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的同时,我市还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住房租赁中介等各类企业以及个人开展住房租赁业务,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税收、金融等相关支持政策,以此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经营方式从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将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的部分房源用于租赁。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拓展业务范围,通过代管、租赁、购买等方式筹集房源,依法开展住房租赁经营。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住房租赁居间服务。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

多途径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我市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通过集中建设、引导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建设、闲置房屋按规定改建、有序开展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等多种途径,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改善住房供应结构,为实现租有所居提供实物保障。

我市将探索采取租赁用地整体出让的方式,在租赁住房需求量较大的区域集中建设租赁住房。 2018年,我市将在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各推出一宗市政配套设施完善、周边交通便利的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用于租赁住房建设。此外,在企业较为集中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鼓励组织集中建设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企业或园区内创新、创业人员、新就业职工和引进人才等的住房困难问题。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及用工规模较大或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优先用于本单位职工和引进人才。

积极争取在全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区域开展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在审批程序、建设方式、产权管理、运营模式、监管办法、支持政策等方面进行探索。我市还将通过整合现有直管公有住宅房源、改建或收购部分闲置房屋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

住房租赁合同将网上备案

我市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市场租赁住房的统计和监管。实施住房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制度,推行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实现信息采集、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上签约、备案登记、信用评价、租房备案证明、补贴发放的一站式服务。建立健全各类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主体备案制度。强化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严厉查处以租代售,分割转让,改变房屋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住房租赁市场平稳有序。

据悉,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住房和室内设施符合要求,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鼓励租赁当事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稳定租赁关系。

承租人可享基本公共服务

《实施意见》提出,依法登记备案的非本市户籍承租人申领居住证后,可按规定享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险、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证照办理等基本公共服务,符合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以申请在我市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义务教育。

此外,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夫妻双方可分别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据悉,依法登记备案的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1.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20年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来源:青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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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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