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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吐槽银行离柜概不负责不公平

核心提示: 客户如果认为银行出错,银行有证据储户该归还

类似“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标牌,在很多银行柜台上可以见到。但现实往往是,银行一旦出现“短款”,储户离柜也要负责。储户到银行汇款,事后被银行指认少给了钱,必须追回;储户到银行取款被多给了钱,银行到法院状告储户不当得利;取工资发现假钞,银行以“离柜概不负责”为由拒绝兑换真钞……

那么,“离柜概不负责”的标牌是否只对单方负责呢?网友们众说纷纭,有人认为银行拿出的证据说明了一切,多拿了就得还,也有人认为这个条款不公平。

对此,律师也有两种不同看法,一是认为这一条款作为提示并无不妥,而且就算做出了这种声明,也不必然能免责;再一种是认为条款属于违法内容,应该尽早撤除,而是否负责得看证据。

典型案例

银行多给1600元储户称自己“没错”拒归还

浙江慈溪的秦小姐到当地一家银行取款22400元。银行柜员一时失误,点给了她24000元,还给她出了一张“取款金额22400元”的取款凭证。秦小姐拿到钱后也没清点,签完字就走了。

事后,银行向秦小姐讨要多给的1600元,遭秦小姐拒绝。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秦小姐告上法庭。对此,秦小姐认为,在这件事上她没有过错,银行是“离柜概不负责”,因此她也要“离柜概不负责”。最后,法院审理判定秦小姐多拿的钱属于“不当得利”,要求其3日内返还银行。

网友热议

银行有证据储户该归还“概不负责”条款不公

ID名为“菜园里的菜头款”的网友为银行叫屈,“少的话,银行会调查录像清点核实,多的也会如此。无论怎样都会有监控可以查,在哪捡到钱都得还回去吧”。

虽然多拿了钱应该归还,但还是有不少声音力挺这个“多拿了银行钱的女孩”。人们关注的焦点不是在是否应该还钱,而是长期以来银行惯用的“离柜概不负责”的态度和做法。

有网友表示,“如果储户少拿了钱再去找银行,银行的工作人员就会说:钞票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这不公平。”

网友“最初的玫瑰呢”也发出质疑:“银行立的规矩凭什么就针对储户,这种不平等条约存在的意义是什么?”此外,还有网友认为:“一个‘离柜概不负责’的牌子,永远把储户和银行分割成了两个完全不对等的地位。”

律师观点

作为提示并无不妥此声明不必然免责

律师潘轶认为,银行的“离柜概不负责”作为提示,虽然听起来比较生硬,但它对客户还是有益的。潘轶表示,客户在银行办理业务后发生问题,或者取到假钞,银行并不能因为设置了这一“免责声明”而必然免责,关键还是要看证据。

比如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客户如果认为银行出错,或者从银行取到假钞,自然需要加以证明,即证明银行业务出错,或者手中的假钞是从银行取出的。银行给客户的大面值钞票一般都会经过验钞机,在客户未离开柜台的情况下,发现假钞可以当场更换,即使银行工作人员认为给的是真钞,验钞机也识别是真钞,但客户只要有疑义,完全可以要求银行给予调换。

因此,银行设置“离柜概不负责”的标识,从形式上看似乎有推卸责任之嫌,但从法律实质上看,它无非是一种单方的告知和提醒。其实质含义是,提醒客户应当在办理业务时当场核对清楚,一旦离开柜台,法律上即视为客户已经认可了这笔业务的完成。

违法内容应撤除负不负责得看证据

律师秦建铭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服务企业,应该强调服务性、亲民性,“离柜概不负责”这种表述既与法律规定相违背,也不适合银行目前的定位,有必要尽快撤除,或者改成其他提醒性的表述。

他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判定无效。对于银行来说,继续设置类似店堂告示就违反了消法的规定。只要有证据,离柜也应负责;如果没证据,未离柜也不用负责。

秦律师说,虽然银行和客户应该是平等的关系,但事实上一旦产生纠纷,银行肯定是处于强势地位的。银行有各种记录,有监控设备,有众多工作人员和保安。一旦某笔业务出错,银行可随时查阅记录、调看监控,召集工作人员协助。即使客户已经离柜,银行也有能力查清业务出错的环节,并根据客户信息找到相应的人。

“因此,‘离柜概不负责’更有利于银行,是因为银行更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资源。它可以获取相关证据,让客户‘负责’。而客户即使的确从银行取款时拿到了假钞,事后也没有能力举证加以证明,只能‘吃哑巴亏’。”更何况,这样的标识还明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违背,应尽快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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