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网易新闻上看到一则新闻,2018年1月2日,在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的一起女方赵某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对丈夫祖某提起的离婚诉讼案庭审过程中,祖某竟然当着法官的面当场打了赵某几个耳光,并进行辱骂。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立刻按下警报器,执勤法警迅速将祖某控制。想必很多人都会想,在法庭上出现这种当庭暴力违法行为肯定是严肃处理,而且肯定要宣判祖某和赵某离婚,但是最终的处理情况却大大出乎我们的意料,在已经当庭出现暴力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法庭仍然进行调解,最终赵某和祖某达成离婚协议,法院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而针对祖某的当庭暴力违法行为,法官仅仅是对祖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没有什么强制惩罚措施,当然,因为祖某的当庭暴力违法行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向祖某下发“人身保护令”,禁止其殴打、威胁赵某、限制赵某人身自由。那么在祖某出现“公堂之上打老婆”,而仅仅受到严肃批评教育的情况下,这种“人身保护令”又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再打也不过还是严肃批评教育。那么是谁给祖某“胆子”公堂之上打老婆?
笔者以为这是多方面作用的结果。自古以来,中国有句古话“清官难断家务事”,所以家庭事务相关的案件而今仍然是我国法院最不愿意受理的案件,调查难、取证难,案件调查取证投入成本相当之高,而处理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经常是法庭做出了相关处理,而双方都不满意,所以面对家庭事务相关的案件法庭难免会出现避重就轻的情况。而且“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不只存在于法庭,也存在于普通大众的心里,所以,很多人难免会有法庭不会多管家庭闲事的心理,本案中,祖某和赵某明显也都有这种心理,祖某当庭打老婆,就是这种“有恃无恐”的心理,而赵某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接受调解,也是无奈的“息事宁人”,法庭都仅仅是对打人“批评教育”,她还能做什么呢?
另一方面,法庭的调解率是限制法庭“该出手时就出手”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国家司法系统给每个法庭都有一个“调解率”的要求,所以很多法庭为了达到这样的要求,只能是不管应不应该调解的都调解,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往往是双方劝劝吓吓,很有可能是对一方说,你不服从调解离婚,判决的话,你有家暴情形,离婚很有可能净身出户;对另一方可能说,虽然他有家暴情形,但是毕竟曾经是你丈夫,“一夜夫妻百日恩”,何况你们还有孩子,搞得太僵了也不好,对不对。在对双方一番“调解”之后,往往就是调解成功。但是这样事实上是对当事人的严重不公平,之所以到法院提出诉讼,想要寻求就是公平,但是,这种调解事实上是置当事人的权益于法院的“调解率”权益之下,还有什么公平可言?法庭的必须调解会让很多“祖某”们想,反正法庭都得调解,只要不是打死了人,都不是什么大问题,而很多“赵某”们也会心灰意冷,法庭在这种情况下还调解,看来不管有理没理,来法院也得不到公平。
再一方面,男权的观念仍然在中国很有“市场”,很多的“祖某”认为“老婆”就是自己的一件东西。在现如今社会绝大多数女性完全靠自己就能独立生活,说句开玩笑的话当今中国的女性们“除了生孩子必须有个男人帮忙之外,挣得了钱,买得起房,做得了饭,打得过流氓”,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有很多人有“男权”的观念,不只是工作招聘时限制“必须男性”,很多媒体为了博眼球,大肆宣传一些“女性就该回归家庭,不应该出来工作”“孩子如果×××,都是当妈的错”“什么样的女人才最吸引男人”等等,话里话外的意思就是女性就只能依附男性为男人和孩子而活,在广大农村地区仍然有很多人对女性的称呼是“×××家的”,好像这些女性只是那个家庭的所有物。不只是男人有这样的观念,很多女性也有这样的观念,在电视剧里出现的“婆婆”骂“儿媳妇”不会下蛋的母鸡,因为“儿媳妇”生了女儿而遭受“婆婆”的虐待,在很多中国家庭中仍然在真实得上演。在这种情况下,千千万万个类似本案中的“祖某”认为“老婆”就是自己的一件东西,打打而已,有什么的,“公堂之上打老婆”也就不足为奇了。(山东高青县黑里寨镇人民政府 于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