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网站近日披露青岛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违反国家规定从事投资活动,被青岛银监局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6亿元,并处以1倍罚款人民币1.16亿元,罚没合计2.32亿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青银监罚决字〔2017〕2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沈健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反国家规定从事投资活动。
行政处罚依据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八条,《商业银行法》第八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6089533.43元,并处以1倍罚款人民币116089533.43元,罚没合计232179066.86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青岛银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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