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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规: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教育评价

市教育局11月29日印发《青岛市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教育评价办法(暂行)》,规定了第三方机构所应具备的条件、评价事项范围、评价工作程序、评价各方职责等,以此规范第三方机构教育评价。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教育评价,皆参照该办法执行。该办法自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29日。

第三方新规

办法指出,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教育评价专业能力的,与青岛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被评价方均无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公司、社会团体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第三方机构除具备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资质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的专业团队,团队成员应当包括与委托项目相对应的专业人员,具有独立开展教育评价的专业能力;具有充足的资金保障,机构运转正常;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办法规定,第三方机构开展教育评价的事项范围包括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教育改革与发展情况,教育布局与资源配置情况,教育教学质量状况,教育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及舆情,校长、教师专业发展水平,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水平以及需要评价的其他重要事项。

据了解,该办法的出台旨在深化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第三方机构教育评价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地开展。(来源: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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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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