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完善征地补偿政策:补偿标准最迟5年调整一次

来源:青岛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7-07-26 08:58  

山东完善征地补偿政策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最迟5年调整一次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征地补偿费标准提出明确要求,征地补偿费包括两部分,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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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

土地补偿与安置补助两项费用之和为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2009年山东省政府颁发了《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山东省首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于2009年7月1日正式实施。2009年到2016年,对标准进行了两次调整,提高幅度分别为20%、29.46%。目前执行的土地补偿费用标准,即为2015年省政府批复实施的征地区片地价标准。征地区位不同,征地补偿标准不同。该标准已公布,可到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查询、下载。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是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内容,事关被征地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对于推进征地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山东省自1992年起,由市级政府制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在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化解征地补偿争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完善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机制,各市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报省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并适时作出调整,最迟5年调整一次”。目前,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已经会同省财政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组织各市开展标准制定工作。

山东严格规范征地管理

地方政府征地需履行九道程序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省政府新闻办今天上午召开发布会,详细解读征地管理政策。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土地征收程序作了明确规定,需履行如下9个程序:

   一是公告。市、县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告知群众拟征地的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内容;同时告知被征地群众相关权力和责任。

   二是勘测调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财政、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相关权利人等,对拟征收土地进行现场调查、清点、确认。

   三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勘测调查结果和国家有关规定,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补偿费标准、数额、补偿安置方式等内容。报经市、县政府同意后,予以公示,同时告知群众申请救济的渠道和时限,充分听取被征地群众意见。

   四是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同意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后,由市、县国土、财政、人社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五是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在征地报批前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费用,待征地批准后,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六是组织报批。市、县政府按照建设用地报批要求,组织材料,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七是批后公告。市、县政府收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八是拨付征地补偿费。市、县财政部门自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九是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到位后,原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地上附着物,移交土地。

山东率先放开征地信息公开查询

公众可上网自查

今年1月1日,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在全国率先投入运行。

查询系统主动公开6项内容:征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国务院、省政府用地批复文件;拟征收土地公告;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一书四方案”;征收土地公告。

社会公众登录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进入“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窗口,可在查询区域,选择“所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名称或键入“村庄名称、批准年度、项目名称、公告名称”等任何字段、关键词,快速查询所需要的征地信息。查询人可在任何地区利用互联网络查询相关信息,实现了信息的远程调阅和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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