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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交通新规:7月20日起,这11类情形驾驶人担全责!

青岛出台《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7月20日起——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11类情形驾驶人需担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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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上午,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报《青岛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情况,明确提出,7月20日起,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将实行“全部责任—无责”、“同等责任—同等责任”两种责任模式,不再区分责任大小,其中,11类情形驾驶人需担全责。

《青岛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由市公安局和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共同制定,共有20条。该《办法》适用于每日6时至20时,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在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车辆损失,单车损失在5000元(含)以内,且机动车可以继续驾驶的交通事故。其中,崂山、城阳、黄岛、即墨、胶州、平度、莱西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仅需在交通流量大、易造成堵塞的区域施行。

《办法》明确了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流程以及“全部责任—无责”、“同等责任—同等责任”两种责任模式,指出,在同车道内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造成追尾、逆向行驶、倒车、溜车、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违反交通信号、未按规定让行、违反超车规定、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驶入禁行线和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等11类情形,需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办法》实施后,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协商快速处理,交警和保险员均不到现场;在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的,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论处;符合快处条件,应当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此外,一方当事人不按约定配合处理的,另一方可申请投保的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先行赔付,并配合保险公司依法行使代位求偿。(信息来源: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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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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