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业企业业绩认定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05-05 17:09  

转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业企业业绩认定工作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

转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

建筑业企业业绩认定工作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原文附件在文章最下面可以下载)

住建厅,建筑,企业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完善“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中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推进电子化审批和监管进程,提高服务效能和建筑市场监管水平,省住建厅下发了《关于规范建筑业企业业绩认定工作的通知》(鲁建行字〔2017〕1号,以下简称《省通知》,详见附件1),现将《省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对业绩认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本次建筑业企业业绩网上录入和认定工作,是住建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各级各类企业业绩信息录入和认定的重点组成部分,是企业今后资质升级、增项、延续及投标、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是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实现工程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相关企业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时间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相关业绩信息录入工作。

二、工程业绩认定范围

1.区域范围。企业依法承揽并完成的项目所在地在青岛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业绩。(注册地在青岛市的企业在青岛市以外的业绩由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2.时间范围。历史工程业绩实行自愿实录原则,录入的工程业绩,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第四十条“企业工程业绩和承包范围”第4项(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第8项(《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对竣工验收和时限的要求,确保录入工程项目信息的有效性,超过资质标准要求时限的工程业绩不予补录(2012年1月1日之前竣工验收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业绩不予补录;2007年1月1日之前竣工验收备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业绩不予补录),项目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时间不一致的,以竣工验收备案时间为准。

3.专业范围。此次认定仅限于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业绩,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工程业绩不在此次认定范围(其具体认定办法待省住建厅有明确要求后再予认定),各有关企业可提前准备好相关申报材料。

二、业绩认定工作流程

(一)各施工企业应尽早登录“省一体化平台”,按照《通知》要求的方法和步骤完成工程业绩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的网上申报并提交审核。三级总承包企业应在5月10日前完成网上信息提报,二级总承包企业应在5月20日前完成网上信息提报,一级和特级总承包企业应在5月31日前完成网上信息提报,所有企业应在提报网上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携带企业授权委托书和网上提交资料的所有书面材料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书面审查。

(二)企业申报上传的信息和材料主要包括:工程电子化登记(基本信息);项目中标通知书(依法直接发包的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施工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款);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反映工程业绩主要指标其他证明材料(建筑工程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的,市政公用工程涉及到管网的管径和长度、道路的宽度和长度、铺装项目的面积、污水处理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日处理量等方面指标的,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或其他证明材料;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及相关资金往来发票)。此外,境外工程业绩应同时上传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明、项目所在地中国使馆提供的项目备案材料等。

上述材料均需按照山东省一体化平台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补录信息印证材料清单(详见附件2)要求提供相关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交省一体化平台业绩补录材料交接清单(详见附件3),原件审核后退回。所有复印件集中装订,并编制目录,编排页码,每页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存在业绩资料不真实等问题的项目,取消该项业绩的补录资格;对业绩资料不齐全的,允许申报企业重新申报一次,重新申报时间为6月1日-6月15日,重新申报程序和首次申报相同,重新申报资料仍不齐全的,该项业绩不予认可。

(四)项目所在地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的审查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的审查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市政公用建设处负责;项目所在地为青岛市其他区、市的业绩审查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建设手续在非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由办理基本建设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各相关部门联系方式详见附件4。企业在系统中填写项目基本信息选择“项目行政区划”时,应选择办理基本建设手续的区、市;在青岛市级主管部门办理基本建设手续的,应按照项目地址选择市南区、市北区或李沧区。

三、有关要求

1.通过审查的项目业绩将按要求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申报企业在业绩申报前应认真阅读省住建厅《通知》各项要求,充分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及申报步骤和方法,申报过程中,必须确保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伪造、虚报相关数据或证明材料,一旦发现有关情形,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全市通报,并取消该项业绩申报资格。对网上必填项信息未填、信息前后不一致、填报信息和证明材料不一致、书面申报材料缺项漏项等报送质量问题,将给予市场主体考核扣分处理,对工作拖拉、不及时申报的企业将进行通报批评;对报送及时、质量较高的企业进行通报表扬。

2.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实行项目所在地区(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加强对企业录入工程业绩的核验,对企业提供的各项信息和材料严格审核、仔细核对,确保录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周五将本区、市当周审核通过的业绩按照附件5的格式通过金宏网分别报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公用建设管理处。 附件:1.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业企业业绩认定工作的通知山东省一体化平台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补录信息印证材料清单

2.山东省一体化平台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补录信息印证材料清单

3.省一体化平台业绩补录材料交接清单

4.各主管部门联系方式一览表

5.各区、市审核通过业绩一览表(样表)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2017年 月 日

附件1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规范建筑业企业业绩认定工作的通知 鲁建行字〔2017〕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莱芜市城管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文件规定,完善“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中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推进电子化审批和监管进程,提高服务效能和建筑市场监管水平,经研究,决定对建筑业企业的部分历史工程业绩在“省一体化平台”进行补录,并对建筑业企业业绩申报和认定进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历史工程业绩补录

(一)补录范围

企业依法承揽并完成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业绩。

企业在外省完成的工程项目,需通过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补录;未进入“省一体化平台”的企业、外省进鲁企业应在“省一体化平台”注册账号后进行信息数据补录。

(二)补录内容

补录的内容主要为工程业绩的法定建设程序等信息。企业应如实填报工程业绩信息,并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备查。补录的工程业绩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 1.工程电子化登记(基本信息)

2.项目中标通知书(依法直接发包的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

3.施工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款)

4.施工许可证

5.竣工验收备案(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可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6.反映工程业绩主要指标的其他证明材料。

其中:境外工程业绩应同时上传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明、项目所在地中国使馆提供的项目备案材料等。

(三)补录的方法和步骤

[企业]登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省一体化平台”(http://www.sdjs.gov.cn/xyzj/)→切换至“施工单位”→进入“项目补录”→按要求填报相关资料→点击“提交”→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陆“省一体化平台”→进入“项目补录”→点击“审核”→审查核对企业提报的信息是否与相关材料原件一致→点击“审核通过”→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点击“审核通过”审核确认→完成补录。

市级主管部门直接管辖的项目,企业可以在“项目行政区划”中选择“市辖区”将补录的业绩信息直接提交至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入库。

企业补录的业绩信息均需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能上传至“省一体化平台”,最终完成补录。

企业可以点击“省一体化平台”界面“业绩补录”浮游图标,打开“业绩补录操作手册”了解具体操作方法和步骤。

二、关于资质升级中代表工程业绩的认定

(一)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二级、一级和特级资质,其代表工程业绩必须是进入“省一体化平台”项目库,或通过“省一体化平台”项目库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工程项目,否则,不予认可。

(二)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二级、一级和特级资质,不需要提交代表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市级主管部门也不再对该项业绩进行实地核查,资质许可机关在审查时,仅需在“省一体化平台”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库中核验即可。如项目库信息不能体现相应技术指标要求,企业应在资质申报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补充说明。

(三)企业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其他建筑业企业资质(交通、水利、通信除外)升级的代表工程业绩,在市级主管部门核查的基础上,还将在“省一体化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抓紧部署,严格标准,明确专人负责,指导辖区内企业的工程业绩信息补录工作,加强对企业录入工程业绩的核验,确保录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

(二)企业要按照“省一体化平台”中工程项目数据标准要求进行补录,并对补录工程业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将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三)历史工程业绩补录实行自愿补录原则,企业要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工程业绩信息补录;录入的工程业绩,应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第四十条“企业工程业绩和承包范围”第4项、第8项对竣工验收和时限的要求,确保录入工程项目信息的有效性,超过资质标准要求时限的工程业绩不予补录。

(四)企业补录的工程业绩信息将自动进入“省一体化平台”“业绩公示栏”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如无异议,自动进入施工企业项目库,并适时同步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五)补录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届时“省一体化平台”的补录窗口将自动关闭,不再受理任何企业补录申请。

业绩补录技术支持:0531-87087224

管理端QQ群:313704283

企业端QQ群:164821968 324094507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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