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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注意!青岛下月起机动车环保标志不发了

10月27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青岛市环境监察支队和青岛市交警支队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检验工作的通知》(青环监察发〔2016〕24号),规定了本市机动车排放检验的相关细则。其中指出,自2016年11月1日起,环保部门将终止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业务,实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制度。

据了解,该细则的制定是按照环保部、公安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 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以下简称2号文)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并有效促进机动车排放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衔接。

取消环保标志后,并不意味着取消车辆的排放检验。各环检机构仍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排放检验,将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并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环检机构和安检机构实现数据互联,资源共享。安检机构将接收的含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核实后拍照,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警车管部门。对未经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交警车管部门对无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为了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环检机构和安检机构将设在同一地点,有效整合优化检验流程,共享检验信息。同时,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免于安全技术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验,纯电动汽车免于环保上线检验。

此外,环保、公安交警车管部门将通过定期检查、明察暗访、资料审核、数据联网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管,推进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依法严肃查处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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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源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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