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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春节以来查获717名酒司机 市区172起

核心提示: 交警部门再次提醒广大驾驶人,酒驾害人害己,切莫心存侥幸心理,一旦发生意外将追悔莫及,要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2月10日正月初三24时许,交警威海路中队夜查工作组在(胶宁高架路上清路路口)开展夜查工作时,查获驾驶人张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酒精测试仪测试,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2mg/100ml。然而在传唤张某次日到威海路中队接受处理时,民警经调查张某驾驶证信息发现,其于2014年6月17日曾因酒驾被交警部门处罚过,此次(2016年2月10日被威海路中队民警查获)酒驾违法属于二次酒驾。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届全国人代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依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以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以及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第139号部长令《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依据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第七款(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不得重新申请驾驶证)、第十六条第三款(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之规定,当事人张某因二次酒驾将面临行政拘留10天、罚款1000元、吊销驾驶证且二年内不能重新申请小型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能申请大、中型车辆驾驶证的法律严惩。

2月25下午,交警李沧大队在向阳路与京口路口设置路查岗位,15时46分左右,一辆悬挂着鲁B13C**号牌的黑色小型客车沿京口路西向东行驶至检查点,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代滨(身份证号为:37028319870129****)身上有一股比较重的酒气,现场对其进行酒精测试,其呼气测试酒精含量40.5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因驾驶人代滨未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民警将其带回中队进行核实,通过其身份证号经网上查询,代滨于2015年12月11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处,驾驶证处于暂扣期间;鲁B13C**号牌网上显示为绿色昌河面包车,已于2013年1月份注销,而该车为黑色桑塔纳轿车,涉嫌挪用机动车号牌,他将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和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3项交通违法,被处以罚款4000元、行政拘留20天、驾驶证被吊销的严厉处罚。

据统计,春节以来,全市公安交警部门共查处酒后驾驶674起,醉酒驾驶43起,其中,市区查处酒后驾驶172起,醉酒驾驶6起,有效震慑了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犯罪行为。交警部门负责人表示,酒驾违法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交警部门将按照上级统一部署要求,坚持不懈的开展查处酒驾行动,切实维护好我市道路交通安全。交警部门再次提醒广大驾驶人,酒驾害人害己,切莫心存侥幸心理,一旦发生意外将追悔莫及,要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通讯员 栾心龙/方文/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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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源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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