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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建设委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再出新招

核心提示: 我市自2006年开展工程担保制度试点以来,拖欠数量和规模连年下降,据统计,2015年,青岛市内受理工程款拖欠7起,比2008年下降89.7%。

晚报讯 春节刚过,市城乡建设委针对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再出“重拳”。新规要求,社会投资项目和财政性资金比例低于30%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作为申领施工许可的法定要件。第三方对业主(建设单位)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予以担保,对业主(建设单位)未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的,由第三方代为支付,以保证工程款拨付及农民工工资发放。

为遏制和解决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保障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市城乡建设委日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业主支付担保工作的通知》,从工程担保行为着手,对担保的各个环节、各种要素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规定了应实行业主支付担保的工程项目范围、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条件、担保金额最低比例、对担保总额的限制、对担保文件的要求等,担保覆盖的范围更加明确,扩大担保覆盖范围,拓展试点成功经验。《通知》下发后,将有效满足目前庞大的建筑业体量中对工程担保的现实需要。据悉,我市自2006年开展工程担保制度试点以来,拖欠数量和规模连年下降,据统计,2015年,青岛市内受理工程款拖欠7起,比2008年下降89.7%。

在规范业主支付担保行为上,通知要求,我市行政区域内财政性资金比例低于30%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应实行业主支付担保,从事房屋建筑工程业主支付担保的保证人应为自愿加入青岛市业主支付担保管理数据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建设(开发)单位有拖欠工程款行为或其它不良信用记录的,将对其新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担保金额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予以调增。

此外,专业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0倍,单笔业主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20%;工程担保金额超过单笔业主支付担保金额的需按照《担保法》有关规定实行联合担保。被保证人应向受益人提交保证人的担保文件,担保文件为当事人订立的书面业主支付委托保证合同和保证人出具的业主支付保函。 (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傅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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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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