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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推行宪法宣誓制度 实施细则公开发布

核心提示: 根据细则,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及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决定任命或者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青岛推行宪法宣誓制度 实施细则发布

2月3日,新任命的青岛市政府副市长张德平走向宣誓台,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庄严宣誓。

近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发布《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宣誓仪式组织实施细则》。根据细则,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及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决定任命或者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宣誓仪式组织实施细则》共十一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范围包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决定任命或者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范围包括: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代理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正职;个别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组成部门正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青岛海事法院院长、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除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外,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青岛海事法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以及人民陪审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设置宣誓台,宣誓台上面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

宣誓誓词按照下列语气停顿诵读: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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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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