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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社局:医药机构社保定点不再审批

核心提示: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从2016年1月1日起,取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的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含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药服务机构)资格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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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从2016年1月1日起,取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的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含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药服务机构)资格行政审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5年12月14日发布消息,将全面取消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审查项目。这意味着定点医药机构确认由行政部门进行两定资格审查后再由经办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两步走”转变为仅由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一步走”。同时明确统筹地区人社部门应将定点医药机构条件主动向社会公开,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无论其级别、类别和所有制性质,均可对照条件自愿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社保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前置审批。

为此,市人社局下发通知,2016年第一季度,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药机构开展业务类型,分别确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明确申请条件以及申办、评估、签约等协议管理相关的流程和规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此前已审批并开展医疗保险等相关业务的定点医药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在协商谈判的基础上,重新签订服务协议。

原《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医疗保险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青人社字〔2014〕68号)、《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青人社字〔2014〕69号)等8个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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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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