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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商品流通市场建设出新规 管理条例明年施行

核心提示: 昨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该《条例》将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新建城市居住区和旧城区改建,应当配建商业服务设施。

昨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该《条例》将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新建城市居住区和旧城区改建,应当配建商业服务设施。

建大型市场听取公众意见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品流通市场,应当符合商品流通市场专项规划,并由商业流通主管部门组织听取公众对其经济社会环境影响等方面的意见。违反城乡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商品流通市场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清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商业设施与小区同时交付

《条例》规定,新建城市居住区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置标准配套建设商业服务设施(含商业网点和居民生活服务设施)。城乡居住区配建商业服务设施应当与居民区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改作他用最高可罚十万元

配建商业服务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擅自改变城乡居住区配建商业服务设施规划设计用途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进市场农产品须有健康证

该《条例》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系统,并对追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升级改造安排财政资金保障。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生鲜超市销售蔬菜、生鲜肉、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的,应当向市场经营主体提供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依法需要检验检疫的,还应当提供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鼓励经营者发展电商业务

另外,鼓励传统经营者发展电子商务或者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经营业务,鼓励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以及面向农村地区的商品流通综合服务平台、网络、渠道建设。鼓励经营者使用执行同一标准或者规范的配送车辆、货位、托盘等流通设施设备、信息系统。建立城市配送车辆统一标识管理制度,保障运送生鲜农产品、冷冻冷藏食品等车辆便利通行。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经营者可以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取得绿色通道通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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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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