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亚龙被裁定减刑1年 狱中曾六获表扬

    更新时间:2015-01-13 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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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亚龙因犯受贿罪于2012年6月7日被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丹刑一初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4日起至2021年3月3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2012年7月3日起,罪犯谢亚龙开始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

为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开、公正,二中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案件后,依法于12月30日至1月3日在北京法院信息网上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审理该案的合议庭由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并邀请政协委员全程现场监督案件庭审。

执行机关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在服刑期间,罪犯谢亚龙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获表扬6次;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缴纳了所判处没收的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综上,罪犯谢亚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庭审中,执行机关出庭代表宣读减刑建议书,检察员发表检察意见,管教警官、同监犯人先后出庭为其作证,谢亚龙进行了最后陈述。谢亚龙在原审期间,对检察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予以否认。减刑案件开庭时,谢亚龙对法院的判决表示服从,认罪悔罪。休庭后,合议庭进行了认真评议。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罪犯谢亚龙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罪犯谢亚龙减去一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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