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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小区须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每百户不少于20㎡

10月29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召开,会上审议了《青岛市养老服务业促进条例(草案)》,通过地方立法引导、规范和固化本市养老服务业发展,以适应老龄化社会发展需要。《条例(草案)》中确立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机制,规定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在会议上,青岛市民政局局长曹勇表示,养老服务设施是养老服务实现的载体,也是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基本保障。根据本市管理实际,《条例(草案)》规范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求和标准,提出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同时还规定,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依据专项规划确定的位置和规划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记者了解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交付使用。对于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的,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在《条例(草案)》第九条,还提出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没有配套或者达不到配套标准的,要求区(市)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套,为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提供场所。

为解决养老服务用地难的问题,《条例(草案)》中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指标。同时规定,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考虑到养老服务具有多样性、层次性和关联性的特点,《条例(草案)》对养老服务体系的各个层面的要求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经认定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应当纳入长期护理保险的服务范围。并且,区(市)人民政府还将为具有本市户籍未入住养老机构的城市三无老年人和农村五保老年人、城乡低保中的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重度贫困残疾老年人以及经济困难的失独老年人等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此外,《条例(草案)》还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可以通过引进民间资本,以参资入股、收购、委托管理等方式管理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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