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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条加班费全市可网查 青岛备案390万合同

几名职工续签了合同、新招聘员工学历水平如何、上个月企业工资怎么发放……从下月20日开始,这些以往企业人事部门才知道的“家务事”,都需要实时网上备案,作为政府发布工资指导价的样本之一,为企业招工和劳动力就业提供依据。昨日记者了解到,市人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联合发布我市劳动用工备案办法,该办法将于11月20日起正式施行。

加班费也按月公布

新制定发布的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细化了各个文件中关于劳动用工备案的规定,比如明确要求在备案内容中,要提供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文化程度、技术等级、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还涵盖了岗位名称、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原因等细节。

按照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等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我市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招用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部队所属单位招用非军籍人员,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均应依照本办法执行。

劳动合同备案的内容为:招用劳动者基本信息,包括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文化程度、技术等级、联系方式等,还有劳动者人员类别、岗位名称、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期限类型、起止时间、续订日期、变更内容和日期、解除或者终止的原因和时间等。劳动工资备案内容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退休返聘及实习生等人员的月工资(含加班费)、劳务费等。据了解,此办法从2014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9日。

不备案可罚款两万

在办法中,还明确规定了未按规定备案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人社部门将按照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其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取消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人社部门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在参与我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时,不得评定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用人单位。 (文/王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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